最近接到一個客戶咨詢,說他們所監理的項目用的是國有資金,有個簽證,建設單位督促其簽字,說“監理簡單審一下就行了,還有財政評審把關呢”,現場監理人員為了迎合建設單位,就簽字了,簽證的金額高達1千萬元,財政評審后金額為100萬元。現在建設單位要追究監理人的責任,該怎么辦?
這個問題說實話是有點麻煩的,作為監理單位,我們的執業準則是守法、誠信、公正、科學;既要遵守國家的法律,還要公正的維護項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該公司的監理人員呢,沒有經過認真審核,隨意簽字,既沒有維護國家的利益,也沒有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更是損害了監理單位的利益!本工程,幸虧沒有給建設單位帶來實質性的損失,否則的話監理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以關于監理人員的簽字問題,大家一定要特別注意!尤其是近幾年,由于監理行業惡性壓價、總監到位率低,現場監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法律意識淡漠,隨意簽字,最終損害了監理單位的利益,更損害了監理行業的聲譽。
最近,我們查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一些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監理人員簽字的有效性的案例,我在這里給大家這里講一下。
譬如,(2021)最高法民申2016號,(摘要):工作聯系單僅有監理單位簽字,無建設單位簽字,該工程聯系函,對建設單位具有約束力。其裁判理由是: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受建設單位委托,代表建設單位監督工程有關事宜,其所簽字的文件對建設單位法律效力,故該工作聯系單,對建設單位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監理簽字效力的認定的具有示范性,這也給我們廣大監理人員敲響了警鐘。
大家一定要認真研究此案例,并對現場監理人員簽字進行規范。監理人員現場簽字時,如果屬于監理員濫用職權,在材料的質量、等級不符合約定,數量,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依然簽字,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那么監理員會坐牢。所以監理員在簽字時,一定要進行認真的鑒別,務必做到客觀、公正、有理、有據,該簽的干,不該簽的,千萬別簽;否則,后悔晚矣!
在這里,也要給所有建設單位的朋友提個醒,在選擇監理單位時,一定找管理水平高、風險控制能力強、信譽好、價格合理的監理單位的單位,好的監理單位給您帶來的綜合效益一定比您支付給他的監理費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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