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接下來建基小編將對《管理辦法》進行簡單解讀。
住建部57號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新令產生了以下八個重大變化:
1、回避條款中將設計方改為建設方,明確檢測機構應回避的對象;
2、無需取得CMA資質證書即可申報建工資質;
3、檢測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4、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資質有效期由3年改為5年;
5、新增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檢測費用要單獨列支;
6、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7、明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8、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違規處罰的變化。
該管理辦法第21條,明確了: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這條是新增加的內容,旨在落實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大家一定要注意,在本規定施行前,該《管理辦法》2005版第12條明確了: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現實普遍做法是:很多項目都進行了變通,由建設單位和檢測單位簽訂合同,由施工單位付費,并實施檢測;也有的建設單位將此業務(通過合同約定)完全轉包給了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與檢測機構簽訂合同。
作為監理單位,大家之前可能不是特別關注,檢測機構由誰委托,只要材料、工程合格就可以了;大家這時候一定要認真的學習這個文件了,否則的話,可能工程竣工驗收的時候,因檢測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非建設單位委托,而無法驗收通過。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的“試金石”,是衡量工程質量水平的“秤砣”,對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大家務必要核查一下,自己監管的項目檢測機構的委托方是不是建設單位,如果不是,應抓緊時間想辦法完善相關手續。
新開工項目必需嚴格按新《管理辦法》實施。建標2003/206號文件的規定,檢測試驗費的是包含的材料費中。當時的規定就是誰采購材料,誰負責檢驗。
2013年44號文件,將檢驗試驗費的列入了施工單位的企業管理費,不再包含在材料費中。
《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建材2016/504號文件中規定將工程檢測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運轉費以及其他檢驗檢測費用列入到了建設單位的待攤投資支出中。所以工程的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支出是合理的。
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如果對現場的材料設備,質量有異議,也確實檢測不合格,相關的材料退場、返工、檢測費用的均應由責任方承擔。
各監理行業、造價行業以及開展全過程咨詢業務的企業,請務必認真研究、學習、宣貫新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避免在工程管理過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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