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布通知,自12月1日起,我省將試行簡化特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
通知明確,列入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項目以及總投資在3000萬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非跨縣(區)工程建設類項目,可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和用地、建設規劃調整的非跨縣(區)改擴建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非跨縣(區)老舊小區改造、管網建設(含排水、供熱、燃氣設施建設和改造)、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安全飲水、農村通村通組道路、生態保護和修復(含荒山修復、荒山造林、水土保持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市政維護、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以工代賑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非跨縣(區)工程建設類項目,可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次審批。
通知還明確,需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以及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委托地方審批的項目,不在適用范圍內。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對特定政府投資項目簡化審批程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通知中所述“總投資”指項目首次報批時申報的總投資,審批過程中因價格上漲等原因造成估算、概算總投資適當增加的,允許小幅突破簡化審批程序所要求的總投資限額,但最終批復的概算總投資不得高于首次報批時申報總投資的10%。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建議書相關內容,審批機關應對相關內容一并審核、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可代替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用于辦理項目其他手續。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次審批的項目,項目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內容;審批機關應對相關內容一并審核、批復,確需開展勘察、設計招標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可提前開展,并在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可代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用于辦理項目其他手續。因簡化審批程序造成項目審批前置要件無法辦理的,項目單位可在項目報審時一并提供前置要件辦理承諾書,審批機關認為對項目審批無重大影響的,可對報審事項容缺受理。簡化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前置要件延緩辦理承諾期限不得晚于初步設計批復;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次審批的項目,前置要件延緩辦理承諾期限不得晚于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90天;項目單位未按承諾時限和內容完成前置要件辦理的,不得正式開工建設。為應對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在合并編制報批文件、簡化審批程序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部門集中會商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次審批的項目,由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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