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廣東省應急廳公開了《珠海市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相關單位做出了處罰信息表。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2021年7月15日3時30分,位于珠海市香洲區的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線在施工過程中,掌子面拱頂坍塌,誘發透水事故,造成 14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3678.67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經省政府批復同意的《珠海市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珠海市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近期,廣東省應急管理廳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對珠海市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中負有責任的珠海****建設有限公司、廣東省**工程勘察院、珠海**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珠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某,珠海****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鄧某立案調查。
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3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77 號修正)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珠海****建設有限公司作出了“280萬元(貳佰捌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廣東省**工程勘察院作出了“210萬元(貳佰壹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珠海**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280萬元(貳佰捌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珠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210萬元(貳佰壹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珠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某作出了“55015.56元(伍萬伍仟零壹拾伍元伍角陸分)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珠海****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鄧某作出了“869190.42元(捌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元肆角貳分)罰款”的行政處罰。
附件: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違法行為:廣東省**工程勘察院所出具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未真實、準確反映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坍塌透水段的地質條件,且勘察布孔、鉆探及巖芯采取率不符合規范,造成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與實際地質情況不匹配,是導致施工單位未能及時調整施工工法和支護加固措施的因素之一,對珠海市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3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第十六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
處罰決定:210萬元(貳佰壹拾萬元整)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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