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一般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注冊人員及部門主管以上級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2個月;總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級高級管理人員應于辭職前,至少3個月;向其主管及總裁提出書面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負責人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 公司的項目資料;
3. 公司價值在1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檔案、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并重溫公司《公司職業操守》有關章節,涉及公司未公開機密內容時,應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批準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得到業經公司批準,但尚未使用的假期時間。
3.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具體補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4. 因員工未滿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要求,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擬辭職人員應賠償公司損失。賠償損失標準按新聘同崗位人員月收入計算,提請時間差額不足一個月者,按照一個月計算。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解釋、補充,經公司總裁批準頒行。
建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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